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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制拆迁前须先开听证 禁止“三停”

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细则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

提前半个月通知被拆迁人实施强拆,今年3月1日起,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前不得切断水、电、气供应

申请强拆,必须邀请管理部门、当事人代表和社会公信力代表进行


听证。强拆决定还必须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,不得以恐吓、胁迫、中断供水、中断供气、供热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搬迁,建设部公布了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细则》,将在更大程度上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。


协议不成的,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定。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数量大或者比例高的,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举行听证,然后受理裁定申请,听证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。经审查,调解无效的,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作出行政裁决,并规定补偿方式、标准和拆迁期限。


强拆有具体条件

本条例对强拆条件作了明确规定。据介绍,拆迁人未按照裁定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被拆迁补偿款,或者安置、周转房屋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,不得强制拆迁。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,由市、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,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拆迁。


《条例》还指出,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,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规定、程序,邀请有关管理部门、拆迁当事人代表和社会公信力代表举行听证,行政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的计算依据。


拆迁过程中,不得停止对被拆迁人的供水、供气。

《条例》还指出,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行政强拆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,并认真做好宣传和工作解释。强拆时,组织街道办事处(居委会)和被拆迁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拆见证人,公证部门保存被拆迁房屋的证据和房屋内物品。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,以恐吓、胁迫、中断供水、中断供气、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实施强拆的,由被拆迁单位所在市、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应当责令停止拆迁,依法予以处罚;违反刑法规定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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